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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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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げ可笈慕ㄉ柘钅靠⒐せ繁Q槭展芾?,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す芾硖趵贰ⅰ督ㄉ柘钅靠⒐せ肪潮;ぱ槭展芾戆旆ā芳啊痘肪潮;げ炕亍叭ā笔凳┓桨浮?,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げ扛涸鹕笈肪秤跋炱兰畚募慕ㄉ柘钅浚ú缓擞敕渖枋┙ㄉ柘钅浚叭薄奔喽郊觳楹涂⒐せ繁Q槭展芾怼?/DIV>
第三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环境?;ざ讲橹行暮褪〖痘肪潮;ば姓鞴懿棵挪斡虢ㄉ柘钅靠⒐せ繁Q槭?,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 环境?;ざ讲橹行氖芪谐械=ㄉ柘钅俊叭薄奔喽郊觳椤?/DIV>
地方各级环境?;ば姓鞴懿棵鸥涸鹣角诮ㄉ柘钅俊叭薄比粘<喽焦芾?。
第六条 环境?;ば姓鞴懿棵偶捌涔ぷ魅嗽保约俺械Q槭占嗖饣虻鞑楣ぷ鞯牡ノ缓透鋈?,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ざ讲橹行暮褪 ⑹?、县级环境?;ば姓鞴懿棵拧?/DIV>
环境?;ざ讲橹行暮褪〖痘肪潮;ば姓鞴懿棵攀芑肪潮;げ课?,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ざ讲橹行募笆敝贫ú⑹凳叭薄奔喽郊觳榧苹?;省级环境?;ば姓鞴懿棵偶笆敝贫ㄈ粘<喽焦芾砑苹?,并组织市、县级环境?;ば姓鞴懿棵庞枰允凳?。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ㄒ唬┙ㄉ柘钅康男灾?、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ǘ┗肪潮;ど枋┖痛胧┯胫魈骞こ躺杓?、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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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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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ざ讲橹行挠Φ奔笆北嘀啤叭薄奔喽郊觳楸ǜ姹ㄋ突肪潮;げ浚魑媒ㄉ柘钅靠⒐せ繁Q槭盏囊谰葜?,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ば姓鞴懿棵?。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ば姓鞴懿棵旁凇叭薄奔喽郊觳楹腿粘<喽焦芾碇?,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环境?;げ俊?/DIV>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ば姓鞴懿棵旁凇叭薄奔喽郊觳楹腿粘<喽焦芾碇?,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环境?;げ浚?/DIV>
?。ㄒ唬┙ㄉ柘钅康男灾省⒐婺?、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ど枋┪从胫魈骞こ掏苯ǔ刹⑼度胧栽诵?;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肪潮;ど枋┪淳槭栈蜓槭詹缓细?,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ㄆ撸┢渌肪澄シㄐ形?。
环境?;げ慷晕シㄐ形婪ㄓ枰孕姓Ψ?。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环境?;ざ讲橹行暮褪〖痘肪潮;ば姓鞴懿棵??;肪潮;ざ讲橹行母涸鸺喽叫姓Ψ>龆ㄊ?、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省级环境?;ば姓鞴懿棵琶考径鹊谝桓鲈碌那笆罩?,向环境?;げ勘ㄋ蜕弦患径认角诮ㄉ柘钅俊叭薄比粘<喽焦芾砬榭觯幻磕暌辉碌那岸罩?,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以上材料同时抄送环境?;ざ讲橹行?。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ば姓鞴懿棵沤⒔ㄉ柘钅考喙艿蛋?。
第三章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ば姓鞴懿棵乓谰莼肪秤跋炱兰畚募捌渖笈募?、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ど枋┖痛胧┞涫登榭鼋邢殖〖觳椤P枰惺陨?,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げ考盎肪潮;ざ讲橹行摹?/DIV>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げ?。
第十八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げ刻峤谎槭丈昵?。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ㄒ唬┙ㄉ柘钅靠⒐せ繁Q槭丈昵氡ǜ?,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ㄋ模┗肪秤跋炱兰凵笈募罂够肪臣嗬淼慕ㄉ柘钅?,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环境?;げ渴芾斫ㄉ柘钅垦槭丈昵牒螅橹窭嘟ㄉ柘钅垦槭障殖〖觳?;环境?;ざ讲橹行幕蚴〖痘肪潮;ば姓鞴懿棵攀芪凶橹蚶嘟ㄉ柘钅垦槭障殖〖觳椋⒔槭障殖〖觳榍榭龊脱槭找饧ㄋ突肪潮;げ?。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ざ讲橹行暮褪?、市、县级环境?;ば姓鞴懿棵?。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ざ讲橹行暮褪〖痘肪潮;ば姓鞴懿棵鸥涸鸺喽较奁谡囊蟮穆涫?。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げ刻峤谎槭丈昵?。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げ恳婪ㄓ枰圆榇Α?/DIV>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环境?;ば姓鞴懿棵趴刹握毡竟娉讨贫ㄏ嘤Φ墓娣缎晕募?。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げ可笈慕ㄉ柘钅垦槭障殖〖觳榉掷嗄柯?/DIV>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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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Ⅰ类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
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PTA、PX、MDI、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ㄇ⑹校┦溆停ㄆ┕艿栏上呦钅?。
7.轻工:20万吨及以上制浆项目、林纸一体化项目。
8.水利: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ㄇ?、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9.交通运输:200公里及以上的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港区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机场项目。
10.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Ⅱ类建设项目
Ⅰ类建设项目以外的非核与辐射项目。
我部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分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