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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日期:2010/4/14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げ?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ば姓Ψ0旆ā吠狈现?。
 
环境?;げ坎砍?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行政处罚 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执行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 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ぶ鞴懿棵乓婪ㄐ惺怪叭?,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す瘛⒎ㄈ嘶蛘咂渌橹暮戏ㄈㄒ妫荨吨谢嗣窆埠凸姓Ψ7ā芳坝泄胤?、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し伞⒎ü婊蛘吖嬲鹿娑?,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罘掷氲墓娑?。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ㄒ唬┪シㄐ形斐傻幕肪澄廴?、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ㄈ┪シㄐ形木咛宸绞交蛘呤侄危?/DIV>
 ?。ㄋ模┪シㄐ形:Φ木咛宥韵?;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笔氯烁恼シㄐ形奶群退扇〉母恼胧┘靶Ч?。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ㄒ唬┦潜景傅笔氯嘶蛘叩笔氯私资舻模?/DIV>
 ?。ǘ┍救嘶蛘呓资粲氡景赣兄苯永叵档模?/DIV>
 ?。ㄈ┓伞⒎ü婊蛘吖嬲鹿娑ǖ钠渌乇芮樾?。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ㄈ┰鹆钔2?;
 ?。ㄋ模┰鹆钔2?、停业、关闭;
 ?。ㄎ澹┰菘?、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ㄆ撸┬姓辛?;
 ?。ò耍┓?、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ㄒ唬┰鹆钔V菇ㄉ瑁?/DIV>
 ?。ǘ┰鹆钔V故陨?;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ㄎ澹┰鹆钪匦掳沧笆褂?;
 ?。┰鹆钕奁诓鸪?;
 ?。ㄆ撸┰鹆钔V刮シㄐ形?/DIV>
 ?。ò耍┰鹆钕奁谥卫恚?/DIV>
 ?。ň牛┓?、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ぶ鞴懿棵诺墓娑?。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ぶ鞴懿棵趴梢栽谄浞ǘㄖ叭ǚ段谖谢肪臣嗖旎故凳┬姓Ψ?。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ぶ鞴懿棵琶迨凳┬姓Ψ!?/DIV>
  委托处罚的环境?;ぶ鞴懿棵牛涸鸺喽绞芪械幕肪臣嗖旎故凳┬姓Ψ5男形⒍愿眯形暮蠊械7稍鹑巍?/DIV>
  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ぶ鞴懿棵庞Φ绷傅鞑椋⑻岢龃斫ㄒ楸ū炯度嗣裾?/DIV>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殴芟奖拘姓虻幕肪承姓Ψ0讣?/DIV>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ぶ鞴懿棵殴芟?。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哦加泄芟饺ǖ幕肪承姓Ψ0讣?,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ぶ鞴懿棵殴芟?。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ぶ鞴懿棵胖付ü芟?。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ぶ鞴懿棵湃衔录痘肪潮;ぶ鞴懿棵攀凳┐ΨH酚欣鸦蛘卟荒芏懒⑿惺勾ΨHǖ模ㄖ录痘肪潮;ぶ鞴懿棵藕偷笔氯?,可以对下级环境?;ぶ鞴懿棵殴芟降陌讣付ü芟?。
  上级环境?;ぶ鞴懿棵趴梢越涔芟降陌讣挥捎泄芟饺ǖ南录痘肪潮;ぶ鞴懿棵攀凳┬姓Ψ?。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ぶ鞴懿棵胖付ü芟剑坏迷僮孕幸扑?。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ぶ鞴懿棵哦陨嫦游シ椿肪潮;し?、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ㄒ唬┯猩嫦游シ椿肪潮;し?、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ǘ┮婪ㄓΦ被蛘呖梢愿栊姓Ψ?;
 ?。ㄈ┦粲诒净毓芟剑?/DIV>
 ?。ㄋ模┪シㄐ形⑸掌鸬奖环⑾种罩刮闯?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ぶ鞴懿棵殴芟?,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ぶ鞴懿棵?;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ぶ鞴懿棵判鞑槿≈さ?,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庇枰孕N薹ㄐ?,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胗泄爻∷屑觳?、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ㄈ┎樵?、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ぶ鞴懿棵抛橹幕肪臣嗖獾燃际跞嗽彼嫱鞑槿嗽苯械鞑槭?,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ㄒ唬┒缘笔氯说幕厩榭觥⑽シㄊ率?、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ǘ┮婪ㄊ占氚讣泄氐闹ぞ?,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ㄈ┭实笔氯?、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ぶ鞴懿棵抛橹嗖獾模Φ碧岢雒魅肪咛宓募嗖馊挝瘢⒁筇峤患嗖獗ǜ妗?/DIV>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嗖饣沟娜?;
 ?。ǘ┘嗖饣沟墓壹屏咳现け曛荆–MA)和监测字号;
 ?。ㄈ┘嗖庀钅康拿?、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ぶ鞴懿棵趴梢岳迷谙呒嗫鼗蛘咂渌际跫嗫厥侄问占シㄐ形ぞ?。经环境?;ぶ鞴懿棵湃隙ǖ挠行允荩梢宰魑隙ㄎシㄊ率档闹ぞ?。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ǘ┬枰ǖ?,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ㄋ模┪シㄊ率挡怀闪?,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ぶ鞴懿棵诺鞑槿≈な保笔氯擞Φ钡匠?。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ǘ┪薹ㄕ业降笔氯说?;
 ?。ㄈ┑笔氯司芫┟?、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ㄒ唬┪シㄊ率登宄?、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ǘ┪シㄊ率挡怀闪⒌?;
 ?。ㄈ┳魑笔氯说淖匀蝗怂劳龅模?/DIV>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渌婪ㄓΦ敝战岬鞑榈那樾?。
  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ǘ┪シㄊ率凳欠袂宄?;
 ?。ㄈ┲ぞ菔欠袢吩?;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视靡谰莺统醪酱硪饧欠窈戏?、适当。
  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詈兔皇盏戎卮笮姓Ψ>龆ㄖ埃Φ备嬷笔氯擞幸缶傩刑さ娜ɡ?。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ぶ鞴懿棵庞Φ倍缘笔氯颂岢龅氖率?、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ǘ┪シㄐ形嵛ⅲ婪梢圆挥栊姓Ψ5?,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ㄒ唬┑笔氯说幕厩榭觯ǖ笔氯诵彰蛘呙?、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ǘ┪シ捶?、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ㄈ┬姓Ψ5闹掷?、依据和理由;
 ?。ㄋ模┬姓Ψ5穆男蟹绞胶推谙?;
 ?。ㄎ澹┎环姓Ψ>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鞒鲂姓Ψ>龆ǖ幕肪潮;ぶ鞴懿棵琶坪妥鞒鼍龆ǖ娜掌?,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ぶ鞴懿棵诺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ば姓Ψ0讣Φ弊粤钢掌鸬?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罨蛘呔娴男姓Ψ?,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ㄒ唬┲捶ㄈ嗽庇ο虻笔氯顺鍪局泄肪臣嗖熘せ蛘咂渌姓捶ㄖぜ?;
 ?。ǘ┫殖〔榍宓笔氯说奈シㄊ率?,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ㄎ澹┨钚丛ざǜ袷?、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ぶ鞴懿棵疟赴?。
第五章 执行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ǘ└匆榫龆ㄊ樗痛锖蟮笔氯宋刺崞鹦姓咚系?,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ㄋ模┑谝簧笮姓枚ê蟮笔氯宋刺岢錾纤叩?,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ㄎ澹┑诙笮姓芯鍪樗痛镏掌?80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睢⒚皇瘴シㄋ没蛘呙皇辗欠ú莆锏却Ψ:?,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睢咳酚芯美?,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畹?,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钔ㄖ椋⑺痛锏笔氯撕褪战煞?畹幕埂Q悠诨蛘叻制诮赡傻淖詈笠黄诮赡墒奔洳坏猛碛谏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葱械淖詈笃谙?。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ぶ鞴懿棵鸥涸鹑伺?,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ㄒ唬┬姓Ψ>龆ㄓ傻笔氯寺男型瓯系?;
 ?。ǘ┬姓Ψ>龆ㄒ婪ㄇ恐浦葱型瓯系模?/DIV>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ㄋ模┬姓Ψ>龆ū灰婪ǔ废?;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ǘ└骼辔氖槠肴?,手续完备;
 ?。ㄈ┦樾次氖橛们┳直省⒏直驶蛘叽蛴?;
 ?。ㄋ模┌妇碜岸┯Φ惫娣队行颍衔牡狄蟆?/DIV>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ㄒ唬┬姓Ψ>龆ㄊ榧八痛锘刂?;
 ?。ǘ┝干笈牧?;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莆锎聿牧?;
  (七)执行材料;
 ?。ò耍┙岚覆牧希?/DIV>
 ?。ň牛┢渌泄夭牧?。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ㄒ唬┩端摺⑸晁?、举报等案源材料;
 ?。ǘ┥婕暗笔氯擞泄丶际趺孛芎蜕桃得孛艿牟牧?;
 ?。ㄈ┨けǜ?;
 ?。ㄋ模┥蟛橐饧?;
 ?。ㄎ澹┘迳笠榧锹迹?/DIV>
 ?。┢渌泄夭牧?。
  第七十条【案卷管理】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案件统计】环境?;ぶ鞴懿棵庞Φ苯⑿姓Ψ0讣臣浦贫?,并按照环境?;げ坑泄鼗肪惩臣频墓娑ㄏ蛏霞痘肪潮;ぶ鞴懿棵疟ㄋ捅拘姓男姓ΨG榭觥?/DIV>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处罚备案】环境?;ぶ鞴懿棵庞Φ苯⑿姓Ψ1赴钢贫?。
  下级环境?;ぶ鞴懿棵哦陨霞痘肪潮;ぶ鞴懿棵哦桨斓拇Ψ0讣?,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向上一级环境?;ぶ鞴懿棵疟赴?。
  第七十五条【纠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ぶ鞴懿棵抛鞒龅男姓ΨNシɑ蛘呦允Ч?,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六条【评议和表彰】环境?;ぶ鞴懿棵趴梢酝ü讣啦榛蛘咂渌绞狡酪樾姓Ψ9ぷ?。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詈兔皇?,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条【相关法规适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罹龆ㄓ敕?钍战煞掷胧凳┌旆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核安全处罚适用例外】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ぷ芫址⒉嫉摹痘肪潮;ば姓Ψ0旆ā吠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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