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に胺ǎú莅福?/h4>
日期:20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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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ず透纳苹肪常跎傥廴疚锱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に暗哪伤叭?,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に啊?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に啊?br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け曜嫉纳枋?、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に啊?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け曜嫉模Φ苯赡苫肪潮;に啊?
第六条 环境?;に暗乃澳?、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に八澳克岸畋怼分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に?。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に埃云渌廴疚锇凑涨?项征收环境?;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殴娑ǖ呐盼巯凳?、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依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殴娑ǖ某檠馑愕姆椒ê硕扑恪?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免征环境?;に埃?br />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常┡欧诺挠λ拔廴疚?;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三)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け曜?;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に?。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に坝伤拔窕匾勒铡吨谢嗣窆埠凸笆照魇展芾矸ā泛捅痉ǖ挠泄毓娑ㄕ魇展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に罢魇展芾?,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
环境?;ぶ鞴懿棵庞Φ苯盼鄣ノ坏呐盼坌砜?、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は喙匦畔?,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に吧嫠靶畔?,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に鞍丛录扑?,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ぶ鞴懿棵沤凰偷南喙厥葑柿辖斜榷浴?br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蛘吣伤叭宋窗凑展娑ㄆ谙薨炖砟伤吧瓯?、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提请环境?;ぶ鞴懿棵沤懈春?,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允盏剿拔窕氐氖葑柿现掌?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ぶ鞴懿棵鸥春说氖葑柿系髡伤叭说挠δ伤岸?。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に暗木咛灏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ぶ鞴懿棵偶捌涔ぷ魅嗽蔽シ幢痉ü娑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原料消耗量为产品量与物料损失量之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に埃辉僬魇张盼鄯?。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