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5部门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日期:2015/3/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罚ㄒ韵录虺啤痘肪潮;しā罚┙?span lang="EN-US">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环境?;しā饭岢怪葱泄ぷ鳎膊?、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げ?、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014年12月24日以公治[2014]853号“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正文及附件可到环保部网站查询。